夫妻間互贈股票,免繳納證券交易稅 。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夫妻間贈與股票,非屬交易行為,免繳納證券交易稅。 該所說明,凡買賣股份有限公司經銀行簽證並發行之股票,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第1項規定,應繳納證券交易稅,另依該條例第3條規定,證券交易稅係向證券出賣人課徵,並由代徵人(證券買受人)於每次買賣交割當日,按千分之3稅率代徵,於代徵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另前揭股票若係透過遺產繼承或受贈而取得,非屬買賣有價證券,免繳納證券交易稅。 該所指出,夫妻間因贈與移轉股票,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贈與人可向所轄國稅局申報,由國稅局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再憑上開證明書,向股票發行公司辦理變更過戶登記即可,免繳納證券交易稅。 該所提醒,夫妻間互贈股票,免繳納證券交易稅,俾免因誤繳證券交易稅後再申請退稅,徒增徵納雙方困擾。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