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婚嫁贈與財物,若無超過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近來適逢結婚旺季,許多新人欲趕在農曆年前完成終身大事。父母於子女婚嫁時,各自贈與該子女財物,其價值在新台幣100萬元以下時,不計入贈與總額,有節稅需求的父母不要忘了。 該所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免課贈與稅。又不論有幾位子女,或於同年度結婚,每一子女結婚時,父母均可贈與結婚子女財物於100萬元內,免課贈與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所謂子女「婚嫁時」之認定,原則上以結婚前後六個月內之贈與,認定為婚嫁之贈與,所以父母若欲在子女婚嫁時贈與財物,主張不計入贈與總額,免課贈與稅時,應提供贈與契約書、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及子女有註記結婚日期之戶籍謄本,以維納稅權益。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