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未受扶養之直系親屬支付之保險費不得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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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提要:對未受扶養之直系親屬支付之保險費不得列舉扣除 【中縣訊】后里鄉王小姐問:因子女已年滿20歲未就學,未申報扶養,但其保險費係由父母所支付,於申報98年度綜合所得稅可否列報保險費? 中區國稅局台中縣分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採用列舉申報扣除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係指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直系親屬而言,納稅義務人為不受其扶養之直系親屬要保之人身保險所支付之保險費,不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之規定申報扣除,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第二課 黃晴琬,電話:04-25291040轉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