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班販賣書籍收入應課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聞提要:補習班販賣書籍收入應課稅 中區國稅局臺中縣分局表示:補習班販賣書籍及上課教材之收入,非屬免徵營業稅之項目,依法仍應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文化勞務免徵營業稅。另依財政部令釋,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法核准設立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所收取之補習費收入,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惟補習班販賣書籍及上課教材(含錄音帶)之收入,並非屬上述免徵營業稅之項目,依法應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分局呼籲補習班業者,應自行檢視應徵營業稅之營業收入是否已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否則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本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提供單位:臺中縣分局第三課 職稱:助理員 姓名:古佑君  聯絡電話:04-2529104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