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綜合所得稅可否列報大陸地區人民為扶養親屬?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聞提要:申報綜合所得稅可否列報大陸地區人民為扶養親屬? (中縣訊)神岡鄉李先生問:本人岳父母為大陸地區人士,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否列報為扶養親屬?應備妥那些相關證明文件?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縣分局表示,申報大陸地區人民為扶養親屬,應逐次檢附當年度居民身分證影本及親屬關係證明, 前述證明文件係指大陸地區公證處所核發的公證書,且該公證書須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申報扶養大陸地區之親屬免稅額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之案件,嗣後如於綜合所得稅課稅年度內至臺灣地區探親,納稅義務人於次一年度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檢附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予其大陸親屬之中華民國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證影本作為證明文件,列報扶養大陸親屬之免稅額。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第二課 王盈茹 ,電話:04-25291040分機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