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國稅局] 農業用地扣除額需檢具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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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遺產稅之農業用地扣除額需檢具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免徵遺產稅。&該局指出,被繼承人甲君死亡時遺有多筆土地,惟因土地所在地之縣市政府,於64年間發布甲君持有之土地劃為乙種工業區,並於71年實施細部計畫。甲君99年間死亡,其繼承人申報遺產稅,經本局核定遺產總額19,370萬餘元,遺產淨額12,592萬餘元,補徵遺產稅額1,259萬餘元,申請人主張前開土地應適用農業用地扣除額1,511萬餘元,稅額應減少151萬餘元,因無法提出「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未獲該局核准。甲君之繼承人不服,申請復查,並援引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檢附系爭土地農用使用狀況照片,申請依實質認定。經該局調查,系爭土地依據該農業主管機關公文說明,該等土地不符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之規定,故無法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該局復查予以駁回,甲君之繼承人續提起訴願,仍為財政部訴願決定駁回。&該局說明,本案甲君之繼承人復查主張被繼承人甲君遺留之土地實際為農業使用,並檢具該土地地上物果樹照片,惟因無法提示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又經該農業主管機關說明不符合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規定。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不適用農業用地扣除額。&(聯絡人:法務二科何稽核;電話23113711分機1903)&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