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嚴重病人始可列報身心障礙扣除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東港鎮陳小姐問:先生罹患重度憂鬱症,領有重大傷病卡,報稅時須檢附什麼證明文件方可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104,000元?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罹患精神疾病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可以檢附手冊影本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98年度為104,000元);若無身心障礙手冊,則須符合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嚴重病人,始可列報身心障礙扣除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所規定之嚴重病人,係指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而專科醫師開具之診斷證明書,依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應載明(一)病人之主要精神症狀(二)診斷(三)認定係屬嚴重病人之事實及理由(四)保護及其他處置之建議。陳小姐之先生若未取得上述診斷證明,亦未領取身心障礙手冊時,尚不得僅憑重大傷病卡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曾科長06-2223111轉8037
彙總編號:9905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