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會有什麼處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已進入倒數計時,請營利事業把握期限於5月31日前完成申報,以免因逾期申報而受罰。
該局說明,逾期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會面臨的處罰,可分為下列三點來說:
(一)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或未分配盈餘申報),但於接獲稽
徵機關填發之滯報通知書15日內補辦結算申報(或補辦未分
配盈餘申報),或於稽徵機關填發滯報通知書送達前自行申報
者,均按核定應納稅額(或核定應加徵稅額)另徵10﹪滯報
金(最低1,500元,最高30,000元)。
(二)營利事業於接獲滯報通知書後,仍未於滯報通知書通知補報期
限內辦理結算申報(或未分配盈餘申報)者,稽徵機關即依查
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或核定未分
配盈餘及應加徵稅額),並按核定應納稅額(或核定應加徵稅
額)另徵20﹪怠報金(最低4,500元,最高90,000元)。
(三)應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營利事業,未依限申報或未據實
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者,處7,500元之罰
鍰,並得按月連續處罰至依規定補報為止。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把握時間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如對申報事項有疑難,請向該局服務中心或申報地點查詢,該局將竭誠的為您服務(免費電話0800-00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