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不符合受扶養規定且稱謂欄填報為「子女」者即屬虛報免稅額,依法應補稅並處罰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申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但無扶養事實或不符合受扶養規定且稱謂欄填報為「子女」者,即屬虛報免稅額,依法應補稅並處罰。&該局指出,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規定,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規定,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得申報減除其免稅額,但受扶養者之父或母如屬現役軍人、或托兒所、幼稚園、國民中小學、私立小學及私立初級中學之教職員者,不得列報減除。&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子女乙君、丙君,除減除該2人免稅額外,並列報列舉扣除額、子女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經該局經查核,甲君所列報之乙君、丙君係甲君之其他親屬,且該2人已年滿20歲,不符合前揭所得稅法規定得列報扶養之其他親屬,虛列免稅額、列舉扣除額及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遭該局否准認列剔除,除補徵稅額外,並處1倍罰鍰。甲君雖繳清稅款並主張其不知其他親屬年滿20歲不得列報扶養,因係乙君、丙君之阿姨,有義務協助其生活負擔,請准予註銷罰鍰等情。我國個人綜合所得稅係採主動誠實申報制度,甲君未就實際身分關係予以申報,虛報子女免稅額及扣除額,核有過失,仍應處罰鍰,復查決定予以駁回。&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於提出綜合所得稅申報書之前,應有檢閱填寫是否正確之義務,以免應注意卻疏於注意而受罰。&(聯絡人:法務二科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31)&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