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理結算申報或發現漏報所得,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加計利息免罰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或已依限辦理結算但有漏報所得額情事,於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所得並補繳稅款者,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辦理補申報時,須另外填寫一份完整申報書,並在申報書右邊空白處註明「補申報」字樣,將所要補報之內容填寫在相關欄位上,如有應補繳稅款者,請先持向代收公庫金融機構繳納後,將繳款書證明聯併同相關附件單據,由納稅義務人簽名蓋章送交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後,始完成補申報手續。&該局提醒,前項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故如有應繳未繳稅額者,宜儘速補報補繳,以減輕利息負擔。&(聯絡人:內湖稽徵所鄭股長;電話27928671分機621)&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