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分配盈餘漏未申報短漏報所得仍須補稅處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如經稽徵機關查獲有虛報或浮報薪資,除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補稅處罰外,如為公司組織將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2規定,核定未分配盈餘應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及處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查獲某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因虛報薪資致短漏報所得額,除依規定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另因96年度之未分配盈餘(97年度申報)申報案件亦同時短漏該筆所得額,經核定補徵稅額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2規定處罰。惟公司表示該筆虛報薪資漏報所得案件96年度已補稅並處罰在案,為何97年度還要再一次補稅及處罰?經該局加以說明才暸解,由於虛報薪資導致該公司97年度申報之96年度未分配盈餘發生短漏報情事,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2規定仍應依法補稅及處罰。
   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得結算申報即將結束,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年度結算申報時,務請依稅法規定申報,不得列報不實之成本及費用,以免因漏報所得而遭到補稅及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蘇稽核06-2298013
  彙總編號:9905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