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 地價稅在12月2日前繳納,可免加徵滯納金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100年地價稅繳納期間至11月30日截止,惟在繳納期間屆滿後2日內,即12月2日24時前完成繳納稅款雖已逾繳納期限,仍可免加徵滯納金。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呼籲民眾盡速於12月2日前完納地價稅。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義務人可在100年12月2日24時以前到便利商店或利用自動櫃員機、電話語音轉帳、信用卡及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等方式繳納地價稅款。逾12月2日繳納者僅能持繳款書至各代收稅款之銀行、農會或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臨櫃繳納,不能使用其他繳稅方式。
該處特別提醒已收到稅單的民眾,逾期繳納地價稅者,每逾2日需按滯納稅額加徵1% 滯納金,且計算滯納日數並不扣除假日,因今年12月3日及4日為週末假日,金融機構沒有開門營業,因此,一旦超過12月2日繳納者,12月5日繳納則要按滯納稅額加徵2%,依此類推,最高可加徵至應繳稅額之15%;另逾30日仍未繳納者,除按滯納稅額加徵15%滯納金外,將被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民眾如尚未收到稅單可撥打電話語音補單專線89528555或儘速洽該處及所屬分處申請補發,另外如有任何地價稅疑問,請撥打稅單上聯絡電話向承辦人員查詢,或撥打該處服務電話8952-8625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撰 稿 人:土地稅科 黃秀玲 電話︰8952-8263
資料詳洽:企劃服務科 劉麗慧 電話︰8952-8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