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辦理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應納之結算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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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獨資商行資本主陳先生詢問,該商行辦理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因不知所得稅法第71條第2項已於98年5月27日修正,致誤繳98年度結算應納稅額,該商行應如何處理。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據98年5月27日修正之所得稅法第71條第2項規定,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申報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已無須計算及繳納其結算之應納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歸課綜合所得稅。
該局表示時值所得稅申報期間,若有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誤繳稅額,該局將退還該筆稅款,請勿逕行申報抵繳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綜合所得稅結算應納稅額。【#271】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王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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