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納歷年積欠之健保費可於繳納年度全額列舉扣除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恆春鎮莊先生問:我因常年失業無力繳納健保費,於98年找到工作時,才陸續繳清歷年積欠之健保費,今年報稅時可以全額列舉扣除嗎?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繳納歷年積欠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只要符合被保險人與要保人在同一申報戶內,且繳納屬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健保費者,可自繳納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且不受金額限制。莊先生於98年度所繳納本人之全民健康保險費,縱繳納屬以前年度之健保費,仍可於申報9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全額列報保險費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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