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全部機器設備技術比」公式計算免稅所得時,記得將模具支出計入機器設備技術比率公式之分母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政府為健全經濟發展,並鼓勵企業投資,推出一連串與投資有關之租稅獎勵措施,其中以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減免效益最佳,惟營利事業選擇適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時,除依法取得核准文件及相關投資證明外,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仍應依規定計算免稅所得額。
  南區國稅局表示,近期查核轄內營利事業申報合於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9 條之2規定之免稅所得額時,發現某公司採「全部機器設備技術比」公式計算免稅所得,惟於計算機器設備技術比率時,漏未將供生產用之模具支出計入機器設備技術比率公式之分母計算,致高估機器設備技術比率,虛增免稅所得。經該局查核人員重行計算正確機器設備技術比率後,調減合於獎勵規定之免稅所得額約400萬元,並補徵稅額100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模具」乃現今生產事業生產商品過程中所不可或缺之生產器具,且由經濟實質而論,具有為企業創造所得之效應,除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該模具非作生產使用者,不計入計算公式機器設備比率之分母外,無論係帳列固定資產,按年提列折舊,或因耐用年限不足兩年而列報當年度費用,均應列入免稅所得計算公式之當年度機器設備技術比率之分母。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注意,採「全部機器設備技術比」公式計算免稅所得者,於計算機器設備技術比率時,應將供作生產用之模具支出按其使用月份占全年之比例,計入計算公式機器設備技術比率之分母,以免造成免稅所得計算錯誤而遭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簡稽核06-2298069
  彙總編號:99061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