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變更會計年度,有關未分配盈餘應如何辦理申報?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報經稽徵機關核准變更會計年度者,其未分配盈餘申報應依所得稅法第102條之2第3項規定辦理。&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報經稽徵機關核准變更會計年度者,其變更之日前未滿1年期間之未分配盈餘,應併入變更後會計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內計算;至變更前其餘年度尚未辦理申報之未分配盈餘,應以個別年度為基礎,按其原屬會計年度,依所得稅法第102條之2第1項規定期限辦理申報。&該局舉例,營利事業原係採曆年制,於99年申請變更其會計年度為6月制,會計期間為6月1月至次年5月31日,其9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未分配盈餘,應於100年5月31日前依規定格式辦理申報,至99年1月1日至5月31日之未分配盈餘,則應併同99年6月1日至100年5月31日未分配盈餘,於101年10月31日前合併辦理申報。&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請變更會計年度時,應特別注意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限及相關規定,以為正確之申報。&(聯絡人:審查一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96)&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