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遺產繼承之分割登記,不須課徵贈與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林小姐詢問:日前繳清遺產稅,欲辦理遺產協議分割登記,就本人對民法瞭解,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遺產,我家兄妹3人,如果大哥取得遺產最多,我和小妹所分遺產較少,我和小妹是否涉及贈與大哥遺產?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答覆:民法應繼分規定之設置,其目的係在繼承權發生糾紛時,得憑以確定繼承人應得之權益,如繼承人間自行協議分割遺產,於分割遺產時,經協議其中部分繼承人取得較其應繼分為多之遺產者,民法並未限制;準此,繼承人取得遺產之多寡,自無須與其應繼分相比較,從而亦不生繼承人間相互贈與之問題。因此,兄妹3人間協議如何分割遺產,均不須課徵贈與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曾科長(06)2223111轉8037
  彙總編號:9906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