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送股東紀念品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每年4至6月是國內公司召開股東會,討論上一年度財務決算、盈餘分配、董監事改選...等議案之旺季,很多公司為討得股東歡心,俾使各項議案順利通過,常會準備精美紀念品致贈股東,如果股東人數眾多,購買紀念品也是一筆不小支出。
國稅局表示,公司於召開股東會時,以紀念品贈送股東,依財政部87年12月3日台財稅第871976465號函釋,上開紀念品核屬與推展業務無關之餽贈,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規定,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故籲請營業人特別注意!【#274】
新聞稿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李素琴
聯絡電話:(07)8123746分機6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