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病在國外或大陸地區就醫給付之醫藥費可憑合於規定之相關證明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病在國外就醫,其付與國外醫院之醫藥費,可憑國外公立醫院、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之證明,自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惟受有保險給付部分及非屬所得稅法第17條所稱「醫藥費」範圍之交通費、旅費或其他費用,則不得於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鑒於目前國人常至大陸旅遊,因病在大陸地區就醫之情況日益普遍,為保持租稅之中立性,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病在大陸地區就醫之醫藥費,亦可憑大陸地區公立醫院、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之證明,並經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條規定之機構或民間團體(例如: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作為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列舉扣除國外或大陸地區之醫藥費,應檢附合於上述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以免遭剔除補稅。【#275】
新聞稿提供單位:法務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周靜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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