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者,如對加徵之滯納金不服,應如何提起復查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經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及相關稅法規定加徵滯納金者,該項加徵行為,核屬行政處分,納稅義務人如對該項處分不服,申請復查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9條準用同法第35條規定,應於計徵滯納金之期間(30日)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因為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的事由,延誤申請復查的時間,在延誤原因消滅後1個月以內,可以提出具體證明,申請回復原狀,並同時補申請復查。但遲誤申請復查的期間已經超過1年,就不可以申請。 稅務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若逾期繳納稅款,經依稅法規定加徵滯納金者,如對該項處分不服,欲申請復查者,請務必於上述期間內提出申請,以維護自己權益。 納稅義務人對於稅務事項如有不明瞭的,請撥免付費電話0800-086969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