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保留地屬分別共有者應按各持分實際使用情形課徵 資料來源:臺南縣稅務局 張貼日:2010/06/02 回上頁友善列印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其屬分別共有者,其中共有人之一將持分土地出租供人堆置廢鐵,另一共有人持分土地仍做耕作使用,應按實際使用情形,分別課徵田賦及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