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查調所得,如有執行業務所得,若未申報應儘速補報,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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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使用自然人憑證或金融憑證,經由報稅軟體下載或至國稅局臨櫃查調所得資料,並依下載或查調之所得資料,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結算申報;嗣後如經調查核定有漏報之課稅所得,屬依規定查詢而未能提供,且屬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或信託行為之受託人依法應彙報稽徵機關之各類所得憑單資料(不包括執行業務所得格式代號9A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將免予處罰。&該局指出,部分納稅義務人誤認為只要下載或查調所得資料,即可適用上述免罰規定,特別歸納常發生違章情況,請民眾多加留意:&一、納稅義務人使用電子憑證下載或至國稅局臨櫃查調所得資料,但未採用網際網路辦理結算申報,嗣後如經調查核定有漏報之課稅所得,仍應依法處罰。&二、下載或臨櫃查調所得資料後,雖經採用網際網路辦理結算申報,但並未將所下載或查調之所得資料如數申報,仍應依短漏報處罰。&三、誤認為全部所得都可下載或查調,而未將執行業務所得資料併入申報。&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使用自然人憑證或金融憑證,經由報稅軟體下載或至國稅局臨櫃查調所得資料,並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結算申報時,應再詳加核對,屬未列入所得資料清單但確有該筆所得者,應予新增併入申報,亦應將執行業務所得併入所得總額中申報,如漏未申報,除補稅外,若漏報應課稅之所得額超過25萬元,且漏稅額超過1萬5千元,將依法處罰。&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若有漏未申報之所得,應儘速辦理補申報,以免漏報遭補稅處罰。& (聯絡人:法務二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61)&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