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一屋」適用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規定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市稅務局表示,自用住宅適用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原本只限「一生一次」,自99年1月1日起,土地稅法修正增列針對已適用過「一生一次」優惠稅率的民眾,只要符合「一生一屋」申請標準,也可因換屋而重複享有土地增值稅10%優惠稅率。

該局指出,土地所有權人適用「一生一次」規定後,再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符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僅有一處房屋(但屬於1年內先購後售之自用住宅用地,亦可適用) ,出售前持有土地6年以上及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地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都市土地面積在15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在350平方公尺以內,且出售前5年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等條件,均可不限次數適用土地增值稅10%優惠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