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建築改良物申請退還溢付營業稅款應俟辦妥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登記後為之。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市分局表示:營業人因購買建築改良物申請依營業稅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退還溢付營業稅款者,應俟辦妥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登記,取得建築改良物後,再憑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及統一發票影本,申請退還該固定資產之溢付稅額。 該分局並提醒營業人如在籌備期間,尚未開始營業前,有取得固定資產之進項稅額,可在辦妥營業登記後,依照營業稅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該固定資產確屬該公司所使用者,則核實退還。 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