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回保險解約金要計入收入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團體壽險因而負擔之保險費符合規定者,可列報為費用,惟事後如因故退保或將該保險解約並領回解約金,則應計入收入。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本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