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國稅局] 100年第4季及按月開徵101年1月份之查定營業稅額繳款書繳納日期改訂為101年2月20日至2月29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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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區洪小姐101年2月6日來電詢問,為什麼到當日(2月6日)尚未收到其經營餐飲店之100年10-12月營業稅單?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據財政部100年12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004921330號函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0條規定按季開徵100年第4季及按月開徵101年1月份之查定營業稅額,原繳納期間101年2月1日至2月10日,作業期間適逢農曆春節假期,改訂為同年2月20日至2月29日。
該局三民分局表示:營業人如於101年2月20日前尚未收到查定營業稅繳款書,請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領取或聯絡補發。營業人除向公庫繳納外,亦可利用晶片金融卡、信用卡及以自動櫃員機辦理轉帳繳納;另如以現金繳納且每筆金額在新臺幣2萬元以下者,亦可持繳款書至便利商店繳納。
三民分局提醒營業人,為免遺忘繳交應納稅款,營業人可向稽徵機關辦理委託轉帳代繳手續,以免因逾期未繳,遭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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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林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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