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度綜合所得稅採網路申報者,如有須檢具之相關證明文件,應在本(6)月10日前寄交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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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利用網路辦理結算申報者,若有依法必須檢具之相關證明文件、單據及繳款資料,應在99年6月10日前,以掛號直接寄送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就近送至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代收。但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等單據,則無須寄送。
  該署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依稽徵機關提供網路下載或臨櫃查詢之保險費、購屋借款利息及教育學費資料列報扣除者,可免另檢附上開繳費單據,但申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之其他證明文件、列舉扣除如捐贈、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房屋租金支出及列報財產交易損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等,仍應依規定檢送相關單據憑證,供稽徵機關審核認定。
  該署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如有依法必須檢具證明文件者,應儘速於規定期限內寄送稽徵機關,俾免影響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