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派之員工紅利及董監事酬勞,應以費用列支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自97年1月1日起屬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之金額,於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以費用列支者,無自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中減除分派董監事酬勞及員工紅利所含稅額規定之適用;公司以累積未分配盈餘(包括96年度以前累積盈餘)為計算員工紅利及董監事酬勞之基礎者,亦同。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本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