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取得固定資產得自行預估殘值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張貼日:2010/06/03 回上頁友善列印 依據98年5月27日公布修正所得稅法第54條規定,營利事業取得折舊性固定資產計算折舊時,應預估其殘值,並以減除殘值後之餘額為計算基礎,免再依修正前之規定按公式計算殘值,以縮小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之差異。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本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