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2條規定設立之老人福利機構免徵營業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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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財政部99年4月30日台財稅第09900100700號令規定:依「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2條規定設立之老人福利機構,提供老人福利法第19條規定之各項服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免徵營業稅。如有任何稅務上的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本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