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移轉仍作自宅用地使用應依規定申請適用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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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者,首先其房屋座落土地之用途需為自用,且無出租或營業用之情形外;其次,尚需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稅務局指出:依土地稅法第41條第1項後段規定「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係指同一土地所有權人而言,假如其土地所有權有移轉時,緃使其用途未變更,但此特別稅率對新所有權人,並非均可適用,即使,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於所有權移轉後,其用途別仍未變更,還是需由新所有權人依規定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稅務局籲請民眾如有任何地價稅疑問,歡迎撥打本局免費服務電話洽詢:0800-4969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