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原課徵田賦經編定為乙種或丙種建築用地應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南投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非都市土地經劃定使用分區並編定使用地類別,如乙種建築用地與丙種建築用地等,應依照其容許使用之項目及許可細目使用,該種用地種植水稻、樹木等農作使用,並不符合管制規定容許使用之項目,不能課徵田賦,惟若土地係因政府通盤檢討,主動將農牧用地或林業用地、養殖用地等變更為乙種建築用地或丙種建築用地,且該土地於使用編定前後皆從事農作使用,並在政府未令其變更使用前,尚無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仍可申請課徵田賦。但若係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申請由農牧用地或林業用地、養殖用地等而變更者,則仍應依乙種建築用地及丙種建築用地之容許使用項目使用,並無課徵田賦之適用,應改課地價稅。
  稅務局指出,該局執行99年地價稅清查作業計畫,已自2月1日起展開清查,對於非都市土地原課徵田賦經編定使用地類別為乙種或丙種建築用地將進行查核,如發現屬自行申請由農牧用地或林業用地、養殖用地等變更而仍作農作使用或變更編定後未作農作使用者,將會發文通知土地所權人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稅務局籲請土地所有權人倘有上述情形之土地,應依法申報,以免經查獲漏稅而受罰。
  若民眾對於地價稅,尚有疑義,可利用下列電話查詢:
總 局:(049)2222121轉分機162-170
埔里分局:(049)2983864轉分機101-106
竹山分局:(049)2642513轉分機105-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