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徵機關接獲施工單位通報公共工程施工,將主動覈實調減營業稅查定銷售額及稅額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稽徵機關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查定小規模營業人之營業稅,如因道路拓寬或興建工程,影響營業人營業者,應扣除未營業之日數,以實際營業日數計算查定。是以稽徵機關如有接獲施工單位通報資料,將主動查明小規模營業人受工程施工影響情況,覈實調減查定銷售額及稅額,營業人無須提出申請。至一般加值型營業稅之營業人受施工影響致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減少,其申報當期應納稅額就會自動減少,尚不生調整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問題。
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鑒於外界建議對於設籍捷運施工沿線之營業人施工期間應比照房屋稅減免範圍之認定標準,從「工程穿越用地」擴及「施工沿線」,減徵相關營業稅。財政部爰審酌捷運工程對營業人之影響狀況,訂定發布「公共工程施工期間營業稅特種稅額調整查定作業要點」並自98年4月1日施行,以資遵循。

  前揭調整查定要點規定,適用調減查定銷售額及稅額之範圍,包括公共工程施工道路旁及其巷、弄內(含2樓以上)之營業人。其調減率分述如下:
一、施工路段道路封閉,交通全部阻斷,致無法營業者,依其實際停止營業日數核減。
二、施工路段道路封閉,交通全部阻斷,仍可營業者:
(一)施工路段兩旁之營業人,調減30%。
(二)施工路段之巷、弄內,且以該施工路段為主要通路之營業人,調減20%。
三、施工路段道路未封閉,交通未全部阻斷者:
(一)施工路段兩旁之營業人,調減20%。
(二)施工路段之巷、弄內,且以該施工路段為主要通路之營業人,調減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