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繕或購置固定資產不超過8萬元者,得列當年度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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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提要: 修繕或購置固定資產不超過8萬元者,得列當年度費用 (臺中縣訊)中區國稅局臺中縣分局表示:營利事業修繕或購置固定資產,其耐用年限不及2年,或其耐用年限超過2年,而支出金額不超過新台幣8萬元者,其成本可列為當年度費用。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7條之1,於98年9月14日修正公布,前次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87年3月31日修正迄今,物價上漲已達125%以上,爰修正調高該支出金額由新臺幣6萬元調整為8萬元,但整批購置大量器具,每件金額雖未超過新臺幣8萬元,其耐用年限超過2年者,仍應列作資本支出。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新聞稿提供單位:第一課 職稱:稅務員 姓名:簡淑姿 聯絡電話:(04)25291040轉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