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向個人購入供銷售之舊乘人小汽車可依規定於銷售時按購入成本計算申報進項稅額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聞提要:營業人向個人購入供銷售之舊乘人小汽車可依規定於銷售時按購入成本計算申報進項稅額。 (臺中訊)豐原市○○公司會計林小姐來電詢問:公司向個人購入供銷售之舊乘人小汽車,其購入成本是否可於申報營業稅時列報進項稅額? 中區國稅局臺中縣分局答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之1規定:「營業人銷售其向非依本節規定計算稅額者購買之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得以該購入成本,按第10條規定之徵收率計算進項稅額;其計算公式如下:進項稅額=〔購入成本∕(1+徵收率)〕×徵收率。前項進項稅額,營業人應於申報該輛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銷售額之當期,申報扣抵該輛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之銷項稅額。但進項稅額超過銷項稅額部分不得扣抵。營業人於申報第一項進項稅額時,應提示購入該輛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之進項憑證。」是營業人應於銷售其向個人購入供銷售之舊乘人小汽車時,始得依上式計算進項稅額並申報之。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提供單位:臺中縣分局第3 課 職稱:稅務員 姓名:陳世豪  聯絡電話:04-25291040轉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