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稅訊:「天上掉下來的債務」大破解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過去「債留子孫」的現象,往往造成許多家庭因而陷入困境,但經過民法繼承編修法後,此類現象將不復存在。
 依據財政部99年4月6日台財稅字第09800619820號令規定:「繼承發生於98年6月11日以前,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之繼承人固有財產及所得資料時,債權人須取具該等繼承人不符合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3第2項至第4項所定要件之相關證明文件,稽徵機關始得依規定提供。」
該局指出,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3第2項至第4項規定:
(一)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以前已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由其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者;
(二)繼承人已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代位繼承,由其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者;
(三)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由其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者。
 故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之繼承人固有財產及所得資料時,須取
具繼承人不符合以上要件之相關證明文件,始得向稽徵機關申請查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