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網路採列舉扣除額申報綜合所得稅,仍應於99年6月10日前將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送至國稅局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雖利用網際網路辦理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惟採列舉扣除者仍應注意於99年6月10日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逕送(寄)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才算完成綜合所得稅的申報作業,如未於99年6月10日前檢附相關資料者,因未完成申報義務,將喪失適用列舉扣除額之權益。
該局舉例說明:A君93年度有營利、薪資及利息等所得合計1仟餘萬元,未自行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按標準扣除額減除,補徵應納稅額267萬餘元,並處罰鍰106萬餘元。A君主張其93年度綜合所得稅係委託友人辦理網路申報,當年度有捐贈支出計850萬餘元,請准予改依列舉扣除額核定云云,申經復查及訴願均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亦遭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指出,納稅義務人固可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透過網際網路傳送申報資料辦理網路申報,但採列舉扣除額者,應於法定期限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單據,寄送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或遞送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始稱完成綜合所得稅之申報手續。A君雖主張其係以網際網路之方式辦理9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採列舉扣除額,但同時亦不否認未於法定期間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單據,寄送或遞送至稽徵機關以完成其申報程序,自不能認已完成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所定之申報義務。又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即不再適用列舉扣除額之規定,為所得稅法第17條第3項所明定。A君始終不否認無法提示任何申報之證據證明,稽徵機關依查得所得資料按標準扣除額減除扣除額,核定補徵稅額,並無不合,乃判決A君敗訴 。

該局呼籲,如利用網際網路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列舉扣除額者,應於99年6月10日前,將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逕送(寄)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未依規定辦理者,將不得適用列舉扣除額,請納稅義務人注意,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