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須屬未經檢舉或查獲始免除受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主動發現漏稅事實,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免除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的處罰。但若補報補繳稅款之時間,係在經人向有權處理機關檢舉或經有權處理機關主動察覺或查獲之後者,則無免罰規定的適用。
  甲商行銷貨4百餘萬元,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繳納營業稅,經臺南地檢署查獲,通報國稅局查證屬實,除追繳營業稅外,同時處3倍漏稅罰。甲商行主張臺南地檢署並非有權處理逃漏稅的機關,其已在國稅局93年6月8日發函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應免受罰等理由,提起行政救濟,但遭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所稱有權處理機關,是指對違章漏稅案件有審核、調查、處分等權限的機關,檢察署是屬於有權調查處理逃漏稅的機關。甲商行負責人既於93年3月11日經檢察官傳訊,調查基準日應為93年3月11日,而非國稅局發函調查日,甲商行在93年5月19日才補報及補繳稅款,故不符合自動補報補繳免罰的規定,因此判決甲商行敗訴。
  國稅局呼籲,營業人銷貨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按時報繳營業稅,否則一旦遭人檢舉或經有關機關進行調查,縱使補報及補繳稅款,仍要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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