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標購房屋仍應報繳契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有民眾表示其向法院標得東港鎮房屋一棟,並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其持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時,被告之未繳納契稅。向法院標購房屋仍應報繳契稅嗎?應如何申報?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向法院標購拍賣之房屋亦屬買賣之一種,依契稅條例第11條及第16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仍應於法院發給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如未依規定申報,而有匿報或短報應納契稅,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依契稅條例第26條規定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