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出具住戶管理服務費收據免貼印花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在大都會裡高樓大廈林立,最近接到民眾詢問其每月繳納大廈管理費所收受的收據,均未見有貼用印花稅票,是否有逃漏稅情事?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印花稅法第6條第3款規定,公私營事業組織內部,所用不生對外權利義務關係之單據,免納印花稅。財政部91年5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10451858號令表示,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向住戶收取管理服務費,支付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等費用,所出具不生對外權利義務關係之收據,其性質核屬上開印花稅法規定之單據,應免納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該規定僅適用於管委會對內向住戶收取之管理服務費支付共用部分,如以管委會名義對外收取金錢而出具之收據,仍應依印花稅法規定貼用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