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稅務局:因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之稅捐緩繳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稅務局 張貼日:2010/06/07 回上頁友善列印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因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納稅義務人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