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用地出租,地價稅不能優惠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原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係全年供出租使用,應自出租當年度起依法恢復按一般稅率課徵地價稅。每年11月課徵的地價稅所屬期間為1月1日至12月31日,土地如當年全年出租,已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就不能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並說明,自用住宅用地,即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每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可免申請;換言之,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地上建物經變更供營業或出租使用,其用途已變更,自無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適用,其後註銷營業或出租終止,再供自用住宅使用者,仍應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民眾對於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若尚有疑義,請利用免付費0800-086969或撥總機電話:03-8226121轉182-187土地稅科,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