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 不動產撤銷移轉申報,已貼用或繳納印花稅款無法退還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東區稅捐處表示,依照印花稅法第8條及財政部相關函釋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至於合約所載事項履行與否在所不問,已貼足之印花稅票既非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不得申請退還。

 該處指出,納稅義務人將所書立申請物權登記之典賣、讓受及分割之不動產契據,立約人應依印花稅法第8條第1項規定按金額千分之一貼足印花稅票;若雙方於簽約後,因故撤銷不動產移轉現值申報,所貼用印花稅票款除有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之情形外,不得申請退還。

 民眾若有印花稅之相關問題,請撥服務電話07-7410141分機163、257,該處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