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土地變更使用其後再回復自用仍應重新申請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地上建物經變更供營業或出租使用,其用途顯已變更,自無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適用,其後註銷營業或出租終止再供自用住宅使用者,仍應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