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限制建築及不能建築土地課徵田賦原則

資料來源:臺東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東縣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22條第1項但書第3、4款規定,都市土地依法限制建築、依法不能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不可閒置),徵收田賦;第2項規定,依法限制建築土地,應以自耕農地或依三七五減租條例出租耕地為限。其依法限制建築、依法不能建築之認定,應符合內政部99年4月28日台內地字第0990071114號令修正「平均地權條例第22條(同土地稅法第22條)有關依法限制建築、依法不能建築之界定作業原則」規定,始有徵收田賦之適用,否則應課徵地價稅;其界定原則如下:
一、依法限制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指依法令規定有明確期間禁止其作建築使用,仍作農業用地使用之土地。前項法令包括平均地權條例第53條及第59條、土地徵收條例第37條、農地重劃條例第9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8條、都市更新條例第24條及第33條、國民住宅條例第10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17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21條、都市計畫法第81條及其他確有明文禁止建築之法條。
二、依法不能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指依法令規定無明確期間禁止其作建築使用,仍作農業用地使用之土地。前項法令包括都市計劃法第17條、建築法第47條、大眾捷運法第45條、公路法第59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4條及其他確有明文禁止建築使用之法條。
三、建築物高、強度、種類受限制之土地或地區,僅部分建築行為受限,不得視為依法限制建築或不能建築之土地。
該局同時表示,畸零地原依內政部修正前作業原則第4點規定,因尚可協議合併建築,不得視為依法限制或不能建築之土地。業經該部修正刪除,其仍作農業用地使用,是否符徵收田賦規定,仍應依前項作業原則第1、2點及土地稅法第22條第2項規定(依法限制建築應以自行耕作及依三七五減租條例出租耕地為限)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