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第22條第2項所稱自耕農地無自然人之限制

資料來源:臺東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東縣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22條第2項規定,都市土地在公共設施未完竣前及依法限制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不可閒置),徵收田賦,係以自耕農地及依三七五減租條例出租之耕地為限。其「自耕農地」之認定,原依財政部90年令、95年及97年函釋,係指土地所有權人為自然人而言。惟配合農地管理由「管地又管人」政策改變為「管地不管人」,財政部於99年1月21日以台財稅字第09800412020號令示,上開土地稅法(同平均地權條例)規定,所稱「自耕農地」以土地所有權人自
行耕作即可,不再限制土地所有權人之身分。換言之,都市土地在公共設施未完竣前及依法限制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只要是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耕作,即屬徵收田賦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