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修理業所使用土地,因合併移轉與存續公司未再取得工廠登記,不得繼續適用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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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稅務局表示,依財政部81年10月16日台財稅第810392940號函釋略以:公司經奉准專案合併,原核准按工業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土地,於移轉與合併公司後,已就原廠地向工業主管機關辦竣工廠登記,即土地於合併前後均符合工業用地仍作工廠使用規定,其地價稅准繼續適用工業用地稅率而免再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
有關汽車修理業所使用土地,因合併移轉與存續公司,其原領工廠登記證已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3條規定被註銷後未再取得,自非屬工業用地,應無上開函釋之適用,不得繼續適用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