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自動補報補繳得加息免罰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高雄市馮小姐來電詢問﹕其98年度綜合所得稅迄今尚未申報,若辦理補申報事宜,補繳稅款是否會被加徵滯納金及處罰。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納稅義務人未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期限辦理申報,如在未經密告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及加徵滯納金;惟應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之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以馮小姐為例,其補報98年度綜合所得稅,可持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補繳稅款,並不會被加徵滯納金,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若尚未辦理所得稅申報,應儘快辦理補申報,以免遭到國稅局補稅處罰。【#284】
新聞稿提供單位:鼓山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黃金鼎
聯絡電話:(07)5215258分機6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