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短報或漏報所得應儘早補報並補繳稅款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8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已於99年5月31日截止,納稅義務人如發現短報或漏報所得,請儘速自動補報。&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已於規定申報期限內辦理98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但於期限截止後始發現有短報或漏報所得時,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只加計利息而免除漏報處罰。&該局就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更正補報方式分別說明如下:&一、綜合所得稅:辦理更正及補報僅能採人工申報方式,應重新填寫正確之結算申報書,於申報書右上角備註欄或空白處註明補報並填寫原申報日期及收件號碼,如經計算須補繳稅款者,可先向各地區國稅局索取「綜合所得稅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自行至代收稅款銀行繳納稅款後,連同補報申報書及有關資料向申報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第二次申報。&二、營利事業所得稅:於申報期限內以網路辦理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後,若發現申報資料有誤,須提出更正時,依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作業要點規定,其辦理更正日未逾6月30日者,得以媒體檔案磁片(光碟片)及更正前後之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未分配盈餘申報書、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更正後之媒體申報總表及相關附件辦理更正;如辦理更正日期逾6月30日或非採網路申報者,則應以人工填報更正資料並以書面提出更正申請。又如經計算須補繳稅款者,可先向各地區國稅局索取「營利事業所得稅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自行至代收稅款銀行繳納稅款後,連同上述相關資料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若發現短報或漏報所得或誤填時,應儘速依前揭規定辦理更正或補報,以免受罰並利徵納雙方作業。& (聯絡人:資料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03)&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