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區國稅局] 被繼承人投保未經金管會核准之外國保險公司之人壽保險,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保險金額仍應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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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財政部95年6 月28 日台財稅字第09504540210號令,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係配合保險法第112 條而為規定,故有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得適用前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者,以該人壽保險契約得適用保險法第112條規定者為限。
該局進一步表示,被保險人生前投保未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外國保險公司之人壽保險,依該委員會95年6月1日金管保三字第09502031820號函,並無我國保險法第112 條規定之適用,從而亦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 條第9款規定之適用,即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保險金額仍應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呼籲民眾在投保持,應詳加詢問所投保之人壽保險是否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人壽保險,且應指定受益人,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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